【美石建工】二建知识点汇总(1)

发表时间:2023-02-22 17:08
知识点1:民用建筑分类

一、按使用性质分类

建筑物通常按其使用性质分为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和农业建筑。工业建筑是供生产使用的建筑物,民用建筑是供人们从事非生产性活动使用的建筑物,农业建筑是指用于农业、牧业生产和加工的建筑。


二、民用建筑按地上高度和层数分类:

(1)单层或多层民用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27.0m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24.0m的公共建筑及建筑高度大于24.0m的单层公共建筑;


(2)高层民用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0m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0m,且不大于100.0m的非单层公共建筑;


(3)超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


三、按材料分类:

按建筑物主要结构所使用的材料分类可分为:木结构建筑、砖木结构建筑、砖混结构建筑、钢筋混凝土结构建筑、钢结构建筑、组合结构建筑。


知识点2:民用建筑的构造

一、建筑高度的确定

1.高度控制区:其建筑高度应以绝对海拔高度控制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和构筑物最高点的高度。


2.非控高区:


平屋顶——按建筑物主入口场地室外设计地面至建筑女儿墙顶点的高度计算,无女儿墙的建筑物应计算至其屋面檐口;


坡屋顶——应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屋檐和屋脊的平均高度计算,同一座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分别计算后取最大值。


局部突出屋面的占屋顶平面面积不超过1/4者,不计入建筑高度。


二、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既有建筑改造工程必须突出道路红线的建筑突出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人行道上空:


(1)2.50m及以上允许突出凸窗、窗扇、窗罩时,突出深度不应大于0.60m;


(2)3m及以上允许突出空调机位时,突出深度不应大于0.6m。


2.在无人行道的道路路面上空,4m及以上允许突出空调机位、凸窗、窗扇、窗罩时,突出深度不应大于0.60m。


三、其他构造要求

1.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有人员正常活动的架空层及避难层的净高不应低于2m。


2.建筑卫生设备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洗脸盆或盥洗槽水嘴中心与侧墙面净距不应小于0.55m;居住建筑洗脸盆水嘴中心与侧墙面净距不应小于0.35m。


(2)并列洗脸盆或盥洗槽水嘴中心间距不应小于0.7m。


(3)单侧并列洗脸盆或盥洗槽外沿至对面墙的净距不应小于1.25m;居住建筑洗脸盆外沿至对面墙的净距不应小于0.6m。


(4)双侧并列洗脸盆或盥洗槽外沿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80m。


(5)浴盆长边至对面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0.65m;无障碍浴盆间短边净宽度不应小于2m,并应在浴盆一端设置方便出入和使用的坐台,其深度不应小于0.4m。


(6)并列小便器的中心距离不应小于0.7m。


3.阳台、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上人屋面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临空高度在24m以下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05m,临空高度在24m及以上时,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10m;上人屋面和交通、商业、旅馆、学校、医院等建筑临开敞中庭的栏杆高度不应低于1.2m。


4.室内楼梯扶手高度自踏步前缘线量起不宜小于0.90m,楼梯水平栏杆或栏板长度超过0.50m时,其高度不应小于1.05m;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及其他少年儿童专用活动场所,当楼梯井净宽大于0.20m时,必须采取防止少年儿童坠落的措施。


5.民用建筑管道井、烟道和通风道应用非燃烧体材料制作,分别独立设置,不得共用;自然排放的烟道或通风道应伸出屋面,平屋面伸出高度不得小于0.60m,坡屋面伸出高度应符合规范相关要求。


知识点3:建筑抗震构造要求

一、结构抗震相关知识

1.抗震设防的基本目标——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


2.建筑抗震设防分类——甲、乙、丙、丁。


二、震害规律

1.框架结构震害的严重部位多发生在框架梁柱节点和填充墙处;


2.一般是柱的震害重于梁,柱顶的震害重于柱底,角柱的震害重于内柱,短柱的震害重于一般柱。


三、多层砖砌体房屋的构造柱构造要求

1.构造柱最小截面可采用180mm×240mm(墙厚190mm时为180mm×190mm)。


2.纵向钢筋宜采用4Φ12,箍筋间距不宜大于250mm,且在柱上下端应适当加密;6、7度时超过六层、8度时超过五层和9度时,构造柱纵向钢筋宜采用4Φ14,箍筋间距不应大于200mm;房屋四角的构造柱应适当加大截面及配筋。


3.构造柱与墙连接处应砌成马牙槎,沿墙高每隔500mm设2Φ6水平钢筋和Φ4分布短筋平面内点焊组成的拉结网片或Φ4点焊钢筋网片,每边伸入墙内不宜小于1m。6、7度时底部1/3楼层,8度时底部1/2楼层,9度时全部楼层,上述拉结钢筋网片应沿墙体水平通长设置。


4.构造柱与圈梁连接处,构造柱的纵筋应在圈梁纵筋内侧穿过,保证构造柱纵筋上下贯通。


5.构造柱可不单独设置基础,但应伸入室外地面下500mm,或与埋深小于500mm的基础圈梁相连。


6.横墙内的构造柱间距不宜大于两倍层高;下部1/3楼层的构造柱间距适当减小;当外纵墙开间大于3.9m时,应另设加强措施。内纵墙的构造柱间距不宜大于4.2m。


四、多层砖砌体房屋现浇混凝土圈梁的构造要求

1.圈梁应闭合,遇有洞口圈梁应上下搭接。圈梁宜与预制板设在同一标高处或紧靠板底。


2.圈梁的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20mm。


3.按规范要求增设的基础圈梁,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80mm,配筋不应少于4Φ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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