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石干货加油站】监理工程师《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施工合同重点知识第四弹!!

发表时间:2022-01-08 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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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施工合同重点知识第四弹



【考点一】工程款支付管理


(一)通用条款中涉及支付管理的几个概念


1、合同价格

(1)签约合同价 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同总金额,即中标价。

(2)合同价格 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金额。包括履行合同过程中按 变更、价款调整、通过索赔应予补偿金额。

合同价格=签约合同价+变更、价款调整、索赔等费用


2、暂估价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出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 程的金额,属于签约合同价的组成部分。

招标阶段由于局部设计深度不够、质量标准尚未最终确定、投标时市场价格差异较大等,要求承包人按暂 估价格报价部分,合同履行阶段再最终确定该部分的合同价格金额。


3、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一笔款项,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 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款项。

暂列金额与暂估价均属于包括在签约合同价内的金额

【暂估价与暂列金额的区别】


4、费用与利润

导致承包人增加开支的事件补偿费用与利润的处理


5、质量保证金


(1)从第一次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开始起扣,累计扣留达到约定的总额为止,扣除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 因物价浮动对合同价格的调整三项金额后的款额为基数。

(2)监理人在缺陷责任期满颁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质量保证金,发包 人应在 14 天内核实情况并返还。

(3)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承包人还没有完成全部缺陷修复或部分单位工程延长的缺陷责任期尚未到期, 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缺陷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


(二)物价浮动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


1、物价浮动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

施工工期 12 个月以上的工程,应考虑市场价格浮动对合同价格的影响,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分担市场价格变 化的风险。

公式法调价,但仅适用于工程量清单中单价支付部分。调价公式的基本原则:

(1)每次计算调整差额时,如果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

(2)由于变更导致合同中调价公式约定的权重变得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3)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顺延,原定竣工日后的支付过程中,调价公式继续有效。

(4)因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后续支付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与实际支付日的两个价格指数 中,较低的一个作为支付计算的价格指数。


2、法律法规的变化


基准日后,因法律、法规变化导致承包人的施工费用发生增减变化时,监理人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 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采用商定或确定的方式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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